目 录
1 、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3
2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4-6
3 、行政执法依据 -------------------------------7
4 、行政执法 学习培训制度 ------------------------8-9
5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0
6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1
7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2-13
8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4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主要工作职责
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本级地方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 又是本级国动委负责人民防空的工作机构 , 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
(二)组织人民防空潜力调查,拟制战时人民防空和重要目标防护方案;
(三)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指导城市建设 , 贯彻人民防空要求。
(四)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五)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落实军事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六)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检查;
(七)开展人民防空学术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八)战时发放空袭警报,具体组织实施灯火管制、人口疏散、重要目标伪装防护和消除空袭后果,负责国动委指挥所有关勤务;
(九)承办国动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确保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 ( 副主任 ) 的 行政 执法岗位责任
1 、确定本机关有关副主任、各有关执法队、专业机构的执法授权范围及职责;
2 、任命各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督查人员;
3 、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4 、监督、检查以本机关名义实施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
5 、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文件、各类证件;
6 、审批本机关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报告、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及听证意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7 、主持召开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本机关重大法制工作作出决定;
8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对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答辩;
9 、对以本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10 、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二、办综合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 、组织起草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后发布、备案;
2 、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办法》的有关行为;
3 、组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4 、负责本机关内部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
5 、按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组织评议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6 、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7 、承担办主任和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人防执法监察队岗位责任
1 、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本系统内部对人防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
2 、负责对应建但未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追缴易地建设费;
3 、负责对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应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向主任室提出立案建议,对同意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程序要求认真办理;
4 、负责参加本队承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听证和在主任室授权下参加本队承办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5 、负责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6 、负责承办主任室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四、通信工程科岗位责任
1 、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纸专项审查和现场勘察工作;
2 、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及时现场跟踪,积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 、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发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负责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5 、负责所有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四、财务科岗位责任
1 、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手续;
2 、负责人防资金使用预算与管理工作;
3 、负责资金使用的报支。
人防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执法依据 |
制订法律
法规的部门 |
施行
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 |
1997 年 1 月 1 日 |
2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江苏省人大 |
1997 年 1 月 29 日 |
3 |
市政府转发扬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仪征市政府 |
仪政办( 2002 ) 121 号 |
4 |
市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规定》的通知 |
仪征市政府 |
仪政发( 2001 ) 146 号 |
5 |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
2003 年 2 月 21 日 |
6 |
印发《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02] 联字第一号
2002 年6月4日 |
7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
|
省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 1997 年 11 月 27 日 |
8 |
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军区司令部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省政府 |
苏政发( 2000 ) 40 号 2000 年 1 月 20 日 |
9 |
省教委省人防办关于继续搞好初级中学“人防知识”教育的意见 |
苏防办字( 2000 ) 109 号 |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0 年 10 月 11 日 |
10 |
省政府法制局省人防办关于下发《江苏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
苏防办字( 1999 ) 122 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999 年 10 月 10 日 |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 , 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应该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除参加上级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外,综合科应该在年初订出学习计划。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市法制局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才能参与执法。
第五条 全队组织学习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 10 天,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自学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 15 天。组织学习的情况,应该记入业务学习台账。
第六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执法监察队应组织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人防办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参与执法。
第七条 学习培训采用“五个结合”的方式,即: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平时抽查和统一考试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学习成绩和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执法监察队人员参加市人防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遵守、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查处人民防空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应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章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肓目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法有:警告、责令改正、暂扣、没收行政执法证件、赔偿部份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能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或情节轻微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
第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书面决定。
第六条 被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起 15 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人防行政执法队工作合理有效,维护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刷,市政府法制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经人防办同意后,组织申领人员参加人民防空法律专业培训并通过市法制局法律考试和资格审核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2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 、其它不适宜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毁损,持证人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队统一上交市法制局。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果遗失,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人防办,再由综合科上报市法制局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交综合科统一组织送市法制局年审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失误受到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罚时,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上交市人防办。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指行政执监察法队根据市人防办领导的要求,对本队执法人员进行的评议考核,目的在于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队负责人组织,每季度讲评一次,年终考核总结同步进行。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每年对机关干部考评的要求进行,重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 全年考评与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对考评成绩优良个人,执法队给予奖励;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章予以查处。
第五条 年度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执法队应将本队评议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市人防办。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