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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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1999年1月29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公开类别 |
及时公开 |
载体类型 |
纸质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关键词 |
江苏省 人民防空 法 |
| 内容描述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9 年 1 月 29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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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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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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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2年8月13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公开类别 |
及时公开 |
载体类型 |
纸质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关键词 |
江苏省 人民防空 法 经费筹集 |
| 内容描述 |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 见》( [2001] 联字第 1 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2002] 联字第 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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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省人防办关于同意调高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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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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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2年7月30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公开类别 |
及时公开 |
载体类型 |
纸质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关键词 |
建设标准 调高结建 |
| 内容描述 |
你市《关于提高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请示》(扬防办字[ 2002 ] 39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高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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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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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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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01年9月21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公开类别 |
及时公开 |
载体类型 |
纸质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关键词 |
地下室 开发利用 |
| 内容描述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室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应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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