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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摘要)


(2001-09-21)

中发[ 2001 ] 9 号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

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

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室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应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

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

,确因在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

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

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

设费。

 

二 〇〇 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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