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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2002-08-06)

扬府发[ 2002 ] 131 号

 

第十五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 2 - 5 %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

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修建。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 〇〇 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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