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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征人防首页 - 网上办公- 服务承诺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行政服务公示

 

    一、服务对象: 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个人。

    二、服务内容 :对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管理。

    三、服务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在接到市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后、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应向市人防办报请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办理人防工程立项审批需带如下资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2、修建人防工程请示(含:项目批准机关的文件号、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及平时用途等); 3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市人防办接申报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施工图须经人防专业机构审查核准后方能交付施工。审查时限:小型项目 10 个工作日;中型项目 15 个工作日;大型项目 20 个工作日。
    (四)建设单位依据经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人防部门主动上门给予技术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
    (五)人防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请人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十五日内向本办报送全套防空地下室档案两套存档。
    (六)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提供如下资料: 1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 、人防工程建设申请表; 3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4 、施工图设计审查登记表。

    四、建设标准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旧城成片改造),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面积(不含执行“建设标准”中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三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不论是一次性修建或分期建设,不论是自建或联建成片,其总面积达到七千平方米的,都要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一个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五、服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5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仪政办发[ 2002 ] 121 号);

    6 、《仪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规定》(仪政发[ 2001 ] 146 号)。

    7 、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 〇〇 六年九月七日

 
仪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办 仪征市信息办设计制作